用企业邮箱签订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吗?

2019-09-02 10:28:22 返回公司新闻列表 >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老板称自己的布料厂企业在19年4月接到了一个合作,但是因为双方并不在一个城市,另一个企业比较着急,为了能够马上履行合同,在将合同的履行时间、地点协商一致之后,双方便决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合同。可是,自己的企业在按时交货之后,另一个企业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为此,他们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是,双方用电子邮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呢?


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当然是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所以如果布料厂老板向法院起诉的话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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